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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2-28 00:00浏览次数:17075 次

为了更好地实施医院“医疗质量工程”和“优质服务年”活动方案,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劳动纪律,特制定《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考勤管理规定》,并经2011年2月28日院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所有请假必须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填写请假单,三天以内的由本科室(本部门)主任签字同意生效,超过三天的,除科主任同意外,还必须有主管本人工作岗位的院领导签字同意。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还不能上班的需办理续假手续,程序同上。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除上述程序外还必须经院长(书记)同意。

(二)请假类别

1、临时事假:每次临时事假不得超过半天,每月不得超过2次,每年不得超过6次,所有事假累计冲抵公休假。超过以上次数按每2次折0.5天旷工计算。

   2、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假  3天。

公休假  1~10年5天,10~20年10天,20年以上15天。

寒暑假  初级职称15天,中级职称21天,高级职称42天。

  假  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产假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产后,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

哺乳假  30分钟/半天。

  假  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13天。

放射假  20天。

  假  不超过1天的病假可不交医院证明,但需填写病假申请;病假3天及以上者除填写病假申请外,还需附上门诊病历和诊治费用发票,住院病人销假时需提交住院证明。重、急病员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家属应通知所在科室,并在病情稳定后补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排班制度

(一)实行排班制的科室或部门应提前制定排班表,排班表必须体现每个员工平均每天应上岗的时间符合8小时工作制。所有排班表在上月最后1天以前交考勤管理人员。

(二)业务科室和相关辅助部门实行法定假日补休制,实行弹性下班和中午轮班制,不再实行弹性排班。

(三)管理部门实行中午值班制度和行政总值班制度,中午值班由五大管理办公室轮流安排1人值班,行政总值班沿用医院原有制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考勤制度

(一)实行在岗职工全员考勤制度,采取指纹打卡方式考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推行不同考勤制度,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上下班打卡制;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关辅助岗位实行上班打卡、弹性下班制;所有岗位实行不定时查岗制。

(三)全院性集体活动(学习、培训、会议等)实行统一考勤。

(四)考勤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查岗。考勤管理员根据排班表、外出凭证、指纹考勤记录每周统计,并在医院网站公布一次考勤记录。

(五)除法定假日外,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

(六)请假、休假、出差等人员必须凭经审批的假条或开会通知等外出凭条事先报考勤管理员登记。

四、考勤认定

(一)上午7:30~8:00为上班打卡时间,超过时限视为迟到;下午6:00以后为下班打卡时间,提前视为早退;无打卡记录视为旷工(实行上下班打卡岗位只有一次打卡记录视为旷工0.5天;实行上班打卡、弹性下班制岗位无上班打卡记录视为全天旷工);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视为旷工0.5天;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1天;全院查岗时不在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脱岗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视为旷工0.5天,脱岗30分钟以上视为全天旷工。

(二)脱岗以排班表对照认定,代班必须由相同或更高职称人员替代,且代班人员必须是本人无班情况。

(三)未执行请假制度一律视为旷工。

五、考勤处罚

(一)迟到:每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年度累计超过6次另扣本年度提留绩效工资。

(二)早退:每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年度累计超过6次另扣本年度提留绩效工资。

(三)脱岗:每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年度累计超过6次另扣本年度提留绩效工资。

(四)旷工:每天扣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年度累计超过3天另扣本年度提留绩效工资。

(五)考勤管理人员未履行考勤职责或弄虚作假,每次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年度累计超过6次另扣本年度提留绩效工资,并调离岗位。

(六)受上述处罚之一的个人,取消年度优秀员工评选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上述处罚的人次超过科室或部门人数5%以上的取消年度优秀团队评选资格,并扣科室或部门第一责任人年度提留绩效工资的10%。

(七)一次旷工超过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5天待岗处理;一次旷工超过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0天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

(一)本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同时作废。若本规定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二)中层干部会议考勤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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