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黔财行[2009)]第5号《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遵医院办发[2009]19号《遵义医学院差旅费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严格审批出差任务、人数、地点、时间。能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的尽可能不派人去。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原计划天数,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报销。
第二条 科室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在遵义市周边50公里以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本院职工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本院职工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表。
(二) 医院领导出差和随同医院领导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其余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 机票价格低于或等于列车价格可乘坐飞机。
(四)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 本院职工均可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列车设一、二等软座的,院级领导、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含四级)以上人员可乘坐一等软座,其他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乘坐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住宿费
第七条 本院职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凭据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本院职工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各自规定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50%发给个人。
(三)本院职工出差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标准:院级领导、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含四级)以上人员可在规定标准内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余人员多人出差时,如男女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绩效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报销。
伙食、公杂等补助费
第九条 本院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费的,不实行包干办法,本院职工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返院后如实申报,并在上述规定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正规收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本院职工到贵阳、重庆出差,当日往返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贵阳60元、重庆100元。
第十一条 本院职工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是由本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出差中因时间紧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车的,由院长审批后可凭据报销,公杂费减半发放。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以会议通知为准)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管理。
(一)本院职工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本院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本院职工外出参加住宿自理会议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由医院派往本市两城区以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医院按本细则各报销一次。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锻炼或支援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本院职工省外进修,由进修单位安排住宿的,凭进修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如实报销;进修单位没有安排住宿的,进修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办公室、院长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凭正规发票报销。进修补助费按遵医口腔院字[2010]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院职工因公出国,国内费用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国外期间费用实行包干制或由对方承担的不再予以报销,未实行包干制或对方单位不予承担的,参照本细则执行,不补助公杂费。
附则
第十六条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按《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院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对应交通工具等级的直线单程交通报销,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时,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本院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差旅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 |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乌江东路89号
贵公网安备52030302000257 | 黔ICP备1701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