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计发〔2015〕30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
号)、《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4〕13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我委制定了《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1日
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 号)、《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4〕13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适当招收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省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公布。每年组织召开1-2 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座谈会等。
第五条 建立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的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日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承担。
第六条 成立由省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协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等。委托贵州省医学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分会、实施培训招录、基地评估、标准制定、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和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九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贵州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培训需求及培训能力,认定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十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医疗资源实际情况与培训内容的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卫生计生委每年1-2 次组织专家或委托贵州省医学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分会对全省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进行考核。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削减招生名额,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定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对象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
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四章 培训招录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对临床医师的岗位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合理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招收任务。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根据医疗保健工作需求,加大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招收规模,并向县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或培训和劳动合同。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主要通过招收考试形式,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培训基地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
第二十三条 年度招录工作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本年度培训招收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招收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带教师资的指导下,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实施。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六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 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行业组织核准。
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委托行业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医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143号 |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乌江东路89号
贵公网安备52030302000257 | 黔ICP备17011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