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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05-14 00:00浏览次数:248938 次

为规范我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报名参加全省统一职称资格考试、职称外语考试、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人员,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备中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卫生系列人员,请按照《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聘任条件》准备相关材料,交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部门,提请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聘任。

三、教学编制人员晋升中级、高级职称的,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供评聘委员会初步审查,评聘办法按照学校、教育厅及人事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卫生编制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的,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部门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供评聘委员会审查,评审办法按照卫生厅、人事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聘任由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凡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的,请遵照执行,否则不予聘任。

六、实行职称评聘分离,根据岗位设置及空岗情况,每年4月份讨论上年度职称聘任,届时不具备相关条件者,顺延到下一年度。

七、晋升职称后相关待遇调整按聘任文件规定,高教编制按学院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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