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医学科学的发展,掌握医学领域的新进展,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护理水平,医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选派优秀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为使外出学术活动规范化,经院务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范围:
(一)中华口腔医学会、护理学会,或其他专科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二)本省、市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四)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会议规定且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超出规定参加会议次数的,费用由自己负责,同时需利用个人假期参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出行。
(五)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指令性培训班、学习班、学术会议等。
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人员要求:
(一)科主任(含科室负责人)、护理部主任、护士长及正高职称(不含副高)的医技护人员,每年可参加二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二)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含副高)每年可参加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省市级学术会议。
(四)学术论文被会议录用并要求做大会交流的论文第一作者可破格参加该次会议交流,每篇论文限1人。
(五)教研室主任及教学人员参会可参考以上条款执行,费用首先由学校的教学经费负担,不足部分由医院承担。
(六)对口专业学会的省级年会,参加者原则上应是担任省级学会委员以上人员,或被会议正式录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科每次限2人,重点学科每次限3人,超出的由科室自付支出费用或经院务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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