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其功能、任务和业务能力相适应应当是核准的执业诊疗科目内的成熟医疗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系统能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有效。
2.建立健全并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工作制度,并建立完善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与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核准的诊疗科目相适应有严格审批程序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设备与设施和确保病人安全的方案当技术力量、设备和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4.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医疗技术风险或将其降到最低限度建立新开展的医疗技术档案以备查。
5.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符合伦理道德规范按规定批准。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6.医院不得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必须遵循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未经批准的医院与医师严禁开展此类技术服务。
7.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正式应用后医院应及时制定发布临床诊疗规范、操作常规及质量考评标准并列入质量考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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