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遵义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院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思辨创新的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章》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遵义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评审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主要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院学术委员意见,并为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人员等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1-15名校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9-13名本院内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至少2名校内其他二级单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名专家。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他委员由各科室推荐、院职工自荐、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须报遵义医科大学校长审核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3人。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业绩;
3.学术道德修养高,全局观念强,办事公正,认真负责;
4.关心医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且连任最长原则上不超过2届。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专业或科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和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医院科研科。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一名委员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计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医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履职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的言论和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5.遵守院章程及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应当先予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各类教学、科技奖励等;
2.学院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学院推荐上报的各类研究、人才、平台项目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有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除需保密议题外)。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应到会委员人数1/2以上(含1/2)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科技人员、医护人员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由院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由院党委会审定后颁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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