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卫生系列职称聘任管理工作,根据黔人通〔2007〕242号、〔2008〕35号、〔2008〕79号、黔档职改办〔2008〕1 号、黔卫发〔2009〕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卫生系列中级职称(医、药、护、技)聘任条件。
一、资格考试
参加全国统一职称晋升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外语水平
参加全国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三、计算机水平
参加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四、学术水平
(一)第一作者发表相关专业省级或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二)主持院基金(区级)或以上科研课题1项。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近五年继续教育学分达1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低于35学分,院内继续教育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人员,凭相关材料、证书原件,经医院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聘任。聘任岗位等级需结合医院岗位设置情况,按照黔卫发〔2009〕125号文件执行。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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