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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作风行为规范“四要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2 00:00浏览次数:11451 次

各党支部、各科室、各部门:

根据贵州省委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现提出各部门职工作风行为规范的“四要十不准”规定,请各党支部、各科室、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擅自脱离岗位;

(二)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外出逛街购物、打麻将和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三)不准在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饮酒,借调研之名到下级或其他单位吃喝、消遣。

二、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

(四)不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

(五)不准办事拖拉、不讲效率,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平时不抓紧、忙时乱应付。

三、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

(六)不准拒不履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对服务对象和前来办事的人员不管不问、不理不睬,态度冷漠生硬、傲慢无礼、言语不文明、作风粗暴;

(七)不准以工作正忙、还有要事等为由,拒绝前来办事的人员合理、正当的服务要求,或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护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八)不准召开主题不清、拖沓冗长、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会前不进行准备、在会上作不着边际的发言;

(九)不准随意派人代会、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十)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打瞌睡、随意接打电话和让手机乱叫乱响。

各党支部、各科室、各部门要加强对“四要十不准”规定的宣传教育,组织本部门职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学校纪监及我院相关部门将对各部门执行“四要十不准”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将视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违反者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全院职工要把带头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作为对干部进行考核和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不得参与当年单位组织的“评先选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各部门要把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情况,作为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考核管理和评议监督。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部门,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要对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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