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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8-04 00:00浏览次数:10578 次

为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培养管理工作,针对我院在职职工攻读博士及硕士学位期间的待遇问题,参照遵医院办发〔2010〕22号文件,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贴+高出的活津贴+粮贴+知补+菜贴+补贴+边远贴+(院人才津贴+新增岗位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50%。

2、福利待遇: 各种节日慰问费、工会福利、清凉费、煤贴、全勤奖。

    (二)培养费由本人先垫付,取得学位返院上班1年后全额报销。

(三)脱产学习每学年报销住宿费和两次往返车费;不脱产学习每学年按2000元限额补贴。

(四)脱产攻读博士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余部分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待返院工作1年后一次性补发。

(五)博士毕业取得学位后,按每月150元发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共三年),并分三年给予3万元补贴。

(六)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相关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贴+高出的活津贴+粮贴+知补+菜贴+补贴+边远贴+(院人才津贴+新增岗位补贴+电话补贴+交通补贴)×50%。

2、福利待遇:各种节日慰问费、工会福利、清凉费、煤贴、全勤奖。

(二)培养费由本人先垫付,待取得学位返院上班1年后全额报销。

(三)脱产学习每学年报销住宿费和两次往返车费;不脱产学习按每学年2000元限额补贴。

(四)脱产攻读硕士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余部分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待返院工作1年后补发。

三、在读博士、硕士待遇按本细则执行,但培养费、住宿费按原签订合同执行,即报销50%。

四、本细则从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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