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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7 14:27浏览次数:9573 次

各管理办公室、各临床科室、各教研室:

为加强医院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 2009年5月6日院务会审议通过了《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管理办公室、各临床科室、各教研室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

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规定

2009年5月6日院务会通过)

1条  为健全医院物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物资采购及物资库存管理流程,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提高办事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减少库存损失,根据《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财务内部控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为医院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的职能部门。

3条  物资采购和物资库存管理范围:物资采购包括医用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后勤保障设备、零部件、交通设备、其他材料等;库存物资包括医疗用低值、办公用低值、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等。

4条  后勤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院审批的计划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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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  审核、审批、采购权限:单项价格5千元以下(含5千元)的物资采购,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申请科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核审批采购;单项价格5千~2万元(含2万元)的物资采购,由分管副院长、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申请科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核审批采购;单项价格2~5万元(含5万元)的物资采购,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后勤管理办公室主任、申请科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核审批采购;单项价格5~10万元的物资采购,由物资采购委员会、申请科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核审批采购; 10万元以上由政府采购。

6条  物资采购必须有计划进行。使用科室填写《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提交后勤管理办公室,根据物资价值金额按规定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采购。单项价格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计划,每年3月1日前申报;单项价格5千~5万元的物资采购,每季度上旬申报;单项价格5千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适时申报。未按时提交申请计划的物资采购原则上不纳入当年或当季度采购计划。

7条  紧急情况申请物资采购可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之后3个工作日内需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8条  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全院库存物资保管工作,具体为“收”“发”“验”“防”。严格执行物资出入库制度,发现所购物资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拒绝验收入库,查清原因,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9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备足临床所需,及时提交《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库房物资采购计划申请表》(见附表2),审批后采购;有计划地对所保管物品维护保养,并提高库容利用率,降低损失率,原则上库存物资总量不超过3个月使用量。

10条  门诊部各科室不设二级库房,住院部各病区二级库房物资库存总量不超过1个月使用量。

11条  由学校采购的教学物资纳入统一管理。

12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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