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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实践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1 17:36浏览次数:15852 次

遵医院字[2010]3号

为规范临床医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和《遵义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

(一)在校医学生:指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临床实践活动的实习医学生。

(二)试用期医学生:指被我院聘用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三)临床医学生:尚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在我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进修生、研究生。

二、临床医学教育岗位管理

(一)临床医学教育岗位实行临床带教导师负责制,带教在校医学生的导师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每名导师带教学生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也可由1~2名导师带教1名学生;带教试用期医学生、临床医学生的导师要求具有高年资主治医师资格或副高以上职称,每名导师带教学生数最多不得超过2人,且不能同时带教在校医学生,上述带教导师由教研室统筹安排。

(二)临床带教导师应牢固确立教学意识,增强医患沟通观念,积极说服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患者的同意,在临床教学实践中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争议,经鉴定或认定,属于医方因临床带教导师指导不当或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的,临床带教导师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岗位管理

(一)在校医学生必须在临床带教导师指导下参与部分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试用期医学生和临床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须在临床带教导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二)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必须接受临床带教导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书写有关诊疗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导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学文书,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在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导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生和临床医学生在临床带教导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四)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未经临床带教导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医疗争议,追究相应的责任,带教导师和科室承担管理责任。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在临床带教导师现场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六)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出勤管理按照《遵义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试行)》、《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进修生管理条例》、《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口腔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其他

(一)临床带教劳务待遇同样实行导师负责制和教研室管理负责制,按照相关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向带教导师发放带教费,向教研室发放管理费。

(二)各科室、各教研室在接到教务科下达的临床带教任务后,于24小时内明确带教导师和教育对象,由教务科审查带教导师资格,带教人数符合要求后才能派遣教育对象进入科室。中途更换导师或教育对象必须经教务科书面同意。

(三)所有临床医学实践教育对象进入科室前,由教务科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并制作《临床带教导师任务表》,明确师生关系,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四)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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