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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1 17:33浏览次数:18386 次

遵医口腔医学院字〔2014〕17号

为了加强实习生的临床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实习生病历书写水平,规范实习生病历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每位实习生在每个专业科室轮转时应按照《实习手册及鉴定表》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 按卫生部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接诊病人后24小时内书写完毕并上交带教老师修改。

二、带教老师应在48小时内将病历修改完毕并签名。如不合格应及时返还重写直至合格。

三、实习带教老师在该小组出科后一周内将实习生所写病历及时上交病案室保管。

四、病案室收到实习生病历后应妥善保管,编号存档,以备教学检查。

五、教务科定期到各科室抽查实习生病历书写情况,检查结果将与质控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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